1、安全鉗的要求及標準
(1)安全鉗的基本使用要求
轎廂應裝有能在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甚至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安全鉗應能夾緊導軌、使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制停并保持靜止狀態(tài)。
對重裝置下方井道底坑有人員能達到的空間時,對重也應設置僅能在其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安全鉗應能通過夾緊導軌而使對重制停井保持靜止狀態(tài)。
若電梯額定速度大于0.63m/s、轎廂應采用漸進式安全鉗,若電梯額定速度小于或等0.63m/s,轎廂可采用瞬時式安全鉗,
若定速度大于1m/s、對重(或平衡重)安全鉗應是漸進式的,其他情況下,可以是瞬時式的。
(2)安全鉗的動作方法
轎廂和對重安全鉗的動作應由各自的限速器來控制,不得用電氣、液壓或氣動操縱的裝置來操縱安全鉗。
安全鉗動作后的釋放需經(jīng)專職人員進行。只有將轎廂或對重提起,才能使轎廂或對重上的安全鉗釋放并自動復位。
(3)安全鉗的結構要求
禁止將安全鉗的夾爪或鉗體充當導靴使用。如果安全鉗是可調(diào)節(jié)的,則其調(diào)整后應加封記。
當轎廂安全鉗作用時、裝在轎廂上面的一個電氣裝置應在安全鉗動作以前或同時使電梯驅動主機停轉。
2、限速器的要求及標準
(1)限速器繩的要求及標準
限速器繩使用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限速器繩的公稱直徑不應小于6mm。
限速器繩輪的節(jié)圓直徑與繩的公稱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0。
限速器繩應用張緊輪張緊,張緊輪(或其配重)應有導向裝置。
限速器繩的安全系數(shù)不應小于8。
(2)限速器的動作
a.限速器的動作速度
操縱轎廂安全鉗的限速器的動作應發(fā)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額定速度的115%,但應小于下列各值:
對于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漸進式安全鉗為1.5m/s:
對于額定速度大于1m/s的漸進式安全鉗為1.25V 0.25/Vm/s。
b.限速器繩的張緊力
限速器動作時限速器繩的張力不得小于以下兩個值的較大值:a.安全鉗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b.300N。
(3)限速器的操作要求
a.限速器的方向
限速器上應標明與安全鉗動作相應的旋轉方向。
b.限速器的可接近性
限速器應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檢查和維修。
若限速器裝在井道內(nèi),則應能從井道外面接近它。當下列條件都滿足時,則無需滿足從井道外接近限速器的要求:
能夠從井道外用遠程控制的方式來實現(xiàn)限速器動作,這種方式應不會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動作,且未經(jīng)授權的人不能接近遠程控制的操縱裝置:
能夠從轎頂或從底坑接近限速器進行檢查和維護。
限速器動作后,提升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動復位。
c.限速器的電氣檢查
在轎廂上行或下行的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裝置上的一個符合規(guī)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如果安全鉗釋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動復位,則在限速器未復位時,一個符合規(guī)定的電氣安全裝置應防止電梯的啟動。
限速器繩斷裂或過分伸長,應通過一個符合規(guī)定的電氣安全裝置的作用,使電動機停止運轉。
3、緩沖器
蓄能型緩沖器(包括線性和非線性)只能用于額定速度小手或等手/8的電梯。耗能型緩沖器可用于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
強制驅動電梯應在轎頂上設置能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起作用的緩沖器。
耗能型緩沖器可能的總行程應至少等于相應于115%額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離,即0.0674V2(m)。
在緩沖器動作后回復至其正常伸長位置后,電梯才能正常運行。為檢查緩沖器的正常復位所用的裝置,應是一個符合規(guī)定的電氣安全裝置。
4、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曳引驅動電梯的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包括速度監(jiān)控和減速元件,應能檢測出上行轎廂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電梯額定速度的115%,并應能使轎廂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對重緩沖器的設計范圍。
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的速度監(jiān)控部件應是限速器。減速元件可作用于:轎廂。對重。鋼絲繩系統(tǒng)。曳引輪。
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時,應使一個符合規(guī)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該裝置動作后,應由專職人員使其釋放。該裝置釋放時,應不需要接近轎廂或對重。
5、極限開關
電梯應設極限開關。極限開關應設置在盡可能接近端站時起作用而無誤動作危險的位置上。極限開關應在轎廂或對重(如有)接觸緩沖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tài)。
正常的端站停止開關和極限開關必須采用分別的動作裝置。對曳引式驅動的單速或雙速電梯,極限開關應能:
(1)切斷電路。
(2)通過一個符合規(guī)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切斷向兩個接觸器線圈直接供電的電路。
(3)對于可變電壓或連續(xù)調(diào)速電梯,極限開關應能迅速地,即在與系統(tǒng)相適應的最短時間內(nèi)使電梯主機停止運轉。極限開關動作后,電梯應不能自動恢復運行。
6、導軌
導軌及其附件和接頭應能承受施加的載荷和力,以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轎廂、對重(或平衡重)各自應至少由兩根剛性的鋼質(zhì)導軌導向,每根導軌至少設置2個導軌支架,支架間距不宜大于2.5m。
T型導軌的最大計算允許變形:
(1)對于裝有安全鉗的轎廂、對重導軌,安全鉗動作時,在兩個方向上為5mm。
(2)對于沒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在兩個方向上為10mm。
兩列導軌頂面間距離的允許偏差為:(1)轎廂導軌為。0 2mm。(2)對重導軌為0 3mm。
對于沒有安全鉗的對重(或平衡重)導軌,可使用成型全屬板材,且應做防腐蝕保護。